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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 琴徽(或作晖)按其位置分组,分别称作“上淮”、“中淮”、“下准”。《宋史·乐志》记姜夔《大乐议》分琴为三准:“自一晖至四晖,谓之上准;上淮四寸半,以象黄钟之半律。自四晖至七晖,谓之中准;中准九寸,以象黄钟之正律。自七晖至龙龈,谓之下准;下准一尺八寸,以象黄钟之倍律。三准各具十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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