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律 汉代京房(公元前77—前37年)提出的一种律制。依三分损益法,仲吕不能复生黄钟,因而不可能在传统十二律的范围内完整地解决旋宫问题乙六十律的提出,即由于此。六十律是按三分损益法上下相生的方法,在传统十二律的基础上,从仲吕继续相生,直至第六十律。仲吕以前的十二律,仍沿用传统律名。从仲吕上生的“执始”起,皆新创律名。在六十律的新生各律中,第十三律执始比黄钟高一个“最大音差”( comma ma - xima , 24 音分),陆续生到第五十四律的“色育”,就只比黄钟高出3 . 61音分,听觉已很难分辨,可以算是已经回到黄钟了。因此,只需有色育律生出之前的五十三律,“仲吕还生黄钟”的要求便已经达到。终至六十律,照京房自己的说法:“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后汉书·律历志》)。六十律的提出,并无实际应用的价值,但它对于后世从不同速径对律制进行探求,仍有一定程度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