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点水
我不是钢管舞的粉丝,却也忍不住要为5月11日《广州日报》上的一则新闻叫好:近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管理办法”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里备受瞩目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这一禁令,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该禁令“没有相关法 律法规支持”。>>>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法治精神中的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与之对应的,是约束公权的规则,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公权之手当然不能对钢管舞说“NO”。从这个意义上说,东莞的这一做法,值得肯定,既遵从了民意,也算及时纠偏,没有闹出更大的笑话来。
说到钢管舞,还是世界十大民间舞蹈之一。传统的钢管舞也并非为艳舞而设计,它起源于美国劳动人民自编自演的舞蹈,最初是在一些建筑工人中流传开来,他们拿着建筑钢管一边跳舞一边歌唱,表现出了开朗乐观的精神。当然,钢管舞也有跳成淫秽表演的,这就好比文字也有写成黄色书刊的一样。公共决策从不需要我们普及因噎废食的道理,但是,“管理办法”中动辄就是“禁”字漫天飞,恐怕不是“娱乐场所管理”一家的特色与思路。
禁令撤了,值得喝彩。但在喝彩之外,总感觉还有一丝别扭。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方,好比职能部门动用政策强制力,准备无缘无故地没收你的私产,搞得你伤心难过之后,现在忽然说我们不准备没收了,因为“没有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这里就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一是,“征求意见稿”里“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规定究竟是对还是错,这个不能模棱两可,“删除”的本质是纠错还是修缮?二是,“征求意见稿”也算是地方性法规的母版,对社会的规制与指导意义不言而喻,一旦公布出来,如果相关市场主体据此取消了弹簧舞池和钢管舞表演,现在,有没有人对此般误导给公民造成的物质与心理伤害负责?
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尤其是公权与私权在博弈与角力时,需要的就是较真的精神。如果以上两个问题让有的人觉得有点吹毛求疵的话,我们不妨来看看下一个核心问题:为什么没有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禁令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征求意见稿”?换言之,行政之手怎么够得到钢管舞的自由?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进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往往是“基本正确”的,是群策群力、三思而行的结果,而且基本上也很少有大变动的可能。再说,假设当地部门不删除禁令,也不给出什么原因,民意汹涌就能逆转得了钢管舞的命运?这才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关键。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都渐渐接受并认同了一个道理:在市场领域,行政之手不能楞充“千手观音”,该袖手旁观时就得作壁上观,不然,要么是寻租成灾,要么就是帮倒忙——而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方面面,某些该与私权保持距离、有限式粗放管理的权力,还在疯狂地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其实,行政之手不需要“热心”地掂量钢管舞的自由,即便要管,即便怕出问题,也不是一刀切地严禁,而是靠勤政的思路去规范,一个一个纾解问题。
好在这不是一个“舞紧初开”的时代,好在有限政府越来越成为的行政法则。对于公共管理而言,除了依法之外,还应确立一个基本理念:有益的要提倡,有害的要禁止,至于无害无益的,还是应该给足其自由空间。所谓“多元”的价值,行政而言,就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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