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 管辖组织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IDSF(是管辖国际业余舞蹈运动竞赛的机构(以下简称总会)。
规则2 规则适用
2.1 本规则适用於本会所属会员协会,所举办之国际舞蹈运动竞赛,含标准舞、拉丁
美洲舞、新姿舞、美式风格舞、摇滚舞、古典传统舞、现代传统舞、拉丁传统舞。
2.2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Presidium),负责监督本规则之遵守。
2.3 执行委员会可对竞赛规则或筹办单位之特殊事宜,订定补充规定。
规则3 业余规则
3.1 业余的定义
3.1.1 只有国际舞蹈运动总会会员组织,登记之业余选手始得参赛。
3.1.2 业余者旅费、生活费之补助和参与比赛、训练营、表演之所得,和总会同意
颁发之奖金,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1.3 赋与业余选手之其它款项,应经由会员协会,核可之信托基金转发,则此笔
款项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2奖金
任何筹办单位所举办竞赛奖金项目,必须事先获相当的总会会员协会书面同意函。国
际竞赛奖金金额不得多於世界公开赛之标准。
3.3竞赛服装上的广告总会授权之比赛项目,其赞助厂商的广告,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
装上,约40平方公分。印制在选手背号上的广告,则以长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线排列
,大小不得超过号码之20%。
规则4 业余身分的恢复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得依会员国协会之要求对某一人士之业余身分重新恢
复。
规则5 赛级区分
5.1 世界锦标赛
5.1.1 成人与青年
a) 世界锦标赛举办之种类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洽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 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限成人)。
ad) 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遵照本规则14之2-13办理-(限成人)。
b) 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总会所有会员国协会。
c) 参赛权利:
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世界十项舞全能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协会,仅能派一对代表参加。
世界队型舞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必须邀请每一会员国,每个种类派一团队参加。去年进入决
赛之会员国及地主国,可派遣第二团队参加。
d) 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1.2 壮年
a) 世界壮年锦标赛竞赛之种类:世界壮年锦标赛仅举办标准舞(华尔滋、探戈
、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b) 邀请:邀请函应送至总会所有会员国协会。
c) 参赛权利: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d) 费用补助:不补助旅行费用,筹办国补助会员国一对选手一夜之住宿。裁判
长和裁判员则依规则8规定办理。
e) 年龄限制:国际壮年组锦标赛选手,男女必须在参赛当年年满35足岁。
5.2 洲际锦标赛
a) 洲际锦标赛的种类:
洲际锦标赛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 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ad) 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须遵照本规则14之2-13办理。
b) 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总会在该洲所属的所有会员国协会。以色列属於欧洲。
c) 参赛权利:
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洲际十项全能舞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协会仅能派一对代表参加。
洲际队型舞锦标赛:
必须邀请该洲每一会员国,每个种类派一团队参加。去年进入决赛之会员国及
地主国,可派遣第二团队参加。
d) 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3 区域锦标赛
区域锦标赛的种类:
区域锦标赛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至少四个总会会员协会。
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举办国另可再对每个参
赛国额外邀请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e) 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4 世界排名赛
世界排名赛分下列四种:
a) IDSF超级世界杯
b) IDSF世界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世界公开赛。本
竞赛必须是「世界公开」性质的比赛并颁发奖金且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c)IDSF 国际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国际公开赛,其积
分列入l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d)世界公开赛
由有会员协会经总会授权与注册後,皆可举办世界公开赛。根据执行委员会,
将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上述比赛细则之规定由执行委员会不定时公布之。
5.5 国际邀请赛
a) 邀请:
除非执行委员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b) 费用补助: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由会员协会协议之。
5.6 国际队型舞邀请赛
a) 国际队型舞邀请赛的定义:
凡邀请四个以上国家队型舞团队参赛,才称之为「国际队型舞比赛」。
b) 邀请:
除执委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c) 费用补助: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由会参赛员协会协议之。
5.7 世界杯
a) 竞赛的种类:
世界杯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 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b) 邀请:
至少必须邀请包括三大洲十八个会员协会。在欧洲以外国家订办比赛,执行
委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c) 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仅能派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d) 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8 洲际杯
a) 竞赛的种类:
洲际杯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 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ad) 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须遵照本规则14之2-13办理。
b) 邀请:
邀请国至少包括本洲十个会员协会。欧洲以外的国家主办比赛,总会执行委
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c) 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国协会,仅能推派一对选手/队型舞团队参与比赛。
e) 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9 国际团队赛
a) 竞赛的种类:
国际团队赛计有
aa) 标准舞(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和快步舞)。
ab) 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b) 邀请:
国际团队赛系会员国协会间安排之比赛,但相同的会员国家协会成员,在同
一国家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团队赛。
c) 参赛权利(团队定义):
每一团队必须至少有四对依国家排名次序选手组成,且比赛中不得更换选手
。
d) 费用补助:
由主办单位与参与会员协会自行考虑订定。
5.10 公开赛
仅允许会会员协会的选手参加,非会员协会成员之选手欲参加比赛,则由总会
执行委员会考虑决定之。
5.11 赛曲时间与节拍规定
在比赛时的舞曲如华尔滋、探戈、慢狐步、快步舞、森巴、恰恰恰、伦巴和斗
牛舞,其音乐至少得播放一分半钟,维也 纳华尔滋和捷舞则最少 一分钟。
每种舞曲的节拍规定
华尔滋—30小节/分钟
探 戈—33小节/分钟
维也纳华尔滋—60小节/分钟
慢狐步—30小节/分钟
快步舞—50小节/分钟
森 巴—50小节/分钟
恰恰恰—30小节/分钟
伦 巴—27小节/分钟
斗牛舞—62小节/分钟
音乐的种类捷 舞—44小节/分钟
在总会所属之比赛里,每种音乐均须具备其舞蹈特色。例如拉丁美洲舞就不宜
使用迪司可音乐。
规则6 筹办权
6.1 筹办权由执行委员会依规则5之1、2、3、4、6、7和8授与并得徵收权利金。见财
务规则(见章程附录)。
所有比赛除了规则5之5和6外必须事先通告所有会员协会。
6.2 规则5之5所列之竞赛必须先向总会注册登记
注册费用为二十瑞士法朗。会员协会可自行决定筹备事宜。
规则7 邀请
有关国际邀请赛之邀请事宜须由相关会员协会之间作安排,邀请函须含总会注册
日期。
规则8 费用之补助(见附录)
依据规则5之14、7和8总会执行委员会可调整参赛之选手、裁判长、裁判员之最低补助
费用,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规则9 禁药滥用
9.1 严格禁止使用禁药,服用或是提供禁药给舞者均违背国际奥会之规定。
9.2 国家业余协会所指定代表得对舞者提出禁药检验之要求,该舞者必须遵照指示接
受检验,若拒做测试则视为阳性反应,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9.3 任何呈阳性反应的检验结果必须呈报总会执行委员会,并裁定罚则後交由国家协
会执行。
9.4 任何帮助或诱使他人违反禁药规定者,应视做违规并交付惩戒。
规则10 国际竞赛程序
10.1 裁判长
裁判长(无评分权)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负责控制授权比赛的执行。在国际
性的竞赛,裁判长未能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时,则由主办单位任命裁判长(无评分权
)。
10.2 裁判员
国际竞赛,依据规则5之1、
2、4、7之比赛,应有七位裁判员执法。
规则5之3、8之比赛,应有五位裁判员执法,团队赛则至少应有三位裁判员执法。
10.3 依据规则5之1、2之比赛,裁判员必须多数合格之职业裁判员担任。总会之裁判
员必须持有总会之裁判证书。
10.4 依据规则5之1-4a+b、7、8之比宾,裁判员由总会执行委员会任命。
10.5 依据规则5之1-4、7、8之比赛,所邀请之裁判员均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10.6 对於所有国际竞赛,聘请之裁判员均必须经总会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规则11 年龄限制
11.1 在所有国际比赛及锦标赛均须依下列年龄分组:
少 年
第一级 在比赛该年达九岁或以下者
第二级 在比赛该年达十和十一岁者
青少年
第一级 在比赛该年达十二和十三岁者
第二级 在比赛该年达十四和十五岁者
青 年
在比赛该年达十六、十七和十八岁者
成 人
在比赛该年达十九岁或以上者
在比赛该年达三十五岁或以上者
将两个年龄层放在一起,如少年第一、二级和青少年第一、二级,於同一年龄层
比赛,并不做严格限制。
青年准许参加成人比赛,除壮年比赛外,在分龄比赛中舞伴可以较年轻。
提名参赛选手,会员组织必须附选手之出生年月日。
规则12 竞赛服装
依据规则l之1、2、3、4、7、8之总会承认之竞赛其服装规定必须如下:
12.1 标准舞之竞赛服装
a) 少年第一和二级:
男生:深色长裤、白色长袖衬衫。
女生:单色裙:单色上衣。
没有装饰、不著竞赛服装。
不准穿高跟鞋,鞋跟 粗跟且高度不得超过3.5公分。
b) 青少年第一和二级:
男生:套装必须为黑色或深蓝色。不得著燕尾服。
女生:竞赛服装。
c) 青年
男生: 套装必须为黑色或深蓝色。可著燕尾服但不硬性规定。
女生:竞赛服装。
d) 成人男士:著燕尾服且必须是黑色或深蓝色。
女士:竞赛服装。
e) 壮年:
比照成人。
12.2 拉丁美洲舞之竞赛服装:
a) 少年第一和二级:
男生:深色长裤、白色长袖衬衫。
女生:单色裙、单色上衣。
没有装饰、不著竞赛服装。
不准穿高跟鞋,鞋跟 粗跟且高度不得超过3.5公分。
b) 青少年第一和二级:
男生:黑色长裤、白色长袖衬衫。
女生:竞赛服装。
c) 青年:
男生:套装必须为黑色或深蓝色长袖。内可著白色衬衫。
女生:竞赛服装。
d) 成人:
男士:套装必须为黑色或深蓝色长袖,同一色系的装饰是被允许的。内可著白
色衬衫。
女士:竞赛服装。
对於所有分龄的比赛:
女生竞赛服装最低限度全程必须遮住臀部,紧身衣是不被允许的。
12.3 裁判长或总会运动主任对不按照本条文穿著服装之比赛者,有权取消其竞赛资
格。执行委员会有权判该选手禁赛一段期间。
规则13 混合配对的国籍规定
曾代表某一个国家的选手不能在十二个月内代表另外其它的国家。
凡由国际奥会和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所主办的比赛,不允许混合国籍的选手参赛。依
据奥林匹克竞赛规则选手只能代表自己的国家。
每位选手代表IDSF会员国必须具有该会员国的国籍(护照)。
参加IDSF锦标赛/杯的队型舞国家代表队。所有队员必须具有该会员国协会的国籍(护
照)。
本条款自西元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规则14 国际队型舞锦标赛
14.1 举办队型舞锦标赛有两种型态:
a) 标准舞
b) 拉丁美洲舞
14.2 竞赛服装:
标准舞部分:男士须著黑色或深蓝色服装。拉丁美洲舞部分:男士服装颜色不限
,但同一团队男士成员须穿著相同颜色的服装。禁止使用道具。
14.3 标准舞队型舞之舞序必须以华尔滋、探戈、维也纳华尔滋、慢狐步与快步舞为
主,并结合最多16小节自选的其它舞蹈包括拉丁美洲舞。
14.4 拉丁美洲舞队型舞之舞序必须以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与捷舞和其它拉
丁节奏舞蹈等为主,并结合最多16小节自选的其它舞蹈包括标准舞。
14.5 在标准舞队型舞比赛,舞伴两人没有接触之单独演出,每种舞科以8小节为限,
全曲最多24小节。该限制不适用於拉丁美洲舞,拉丁美洲舞舞伴两人 没有接触之单独演
出是正常的。
两项都不得有 举〃的动作。
注: 举〃是指舞者藉舞伴协助或支撑双脚同时离地的任何动作。
14.6 锦标赛团队应有由六或八对选手组成,在同一竞赛项目选手不得跨团队参赛。
14.7 同场锦标赛中任何阶段,每团队最多可替换四位成员。
包含进场和退场时间,每团队演出不超过六分钟。在六分钟内最多四分半钟的评分时
段的起始应有很清楚的形式来识别判断。未合乎该项规定的团队,裁判长可取消其参赛
资格。
14.9 应遴聘有队型舞经验者担任裁判员。应聘请七名以上不同国籍之裁判员参予。
14.10 应使用录音带或其它音响系统。
14.11 必须公平安排每团队有足够同样时间数、场地并使用音乐进行彩排预演。
14.12 必须指派裁判长(无评分权)。
裁判长必须参与彩排预演,并对违反规定的团队提出警告。如竞赛中有团队违反
规定,裁判长与裁判们商议後,可取消该团队参赛资格之权利。
正式竞赛与彩排预演的舞序与音乐应相同。
竞赛中不得更换服装。
14.13 参赛队伍超过五队时必须进行第二轮比赛。
规则15 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由执行委员会裁决。
规则16 本规则的适用
国家会员国协会有责任在所属国度内,遵照总会竞赛规则,并依据总会竞赛
规则订定指导方针。
附录一
规则8 费用之补助
在所有总会主导的竞赛,选手、裁判长、裁判员的最低额度的补助费用,由执行委员
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8.1 裁判长和裁判员
交通费:头等舱火车来回票,或最高额折合2,000瑞士法朗流通货币的飞机票,惟必
须运用周末之有利费率或同类之¤目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零用金:50瑞士法朗。
8.2 参赛选手(系指规则5之1、2、3、5、7、8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
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必须给付每一对选手100瑞士法朗之零用金。
8.3 队型舞竞赛(系指规则5之1、2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必须提供每一队两夜旅馆住宿并附早餐。(每队最多以二十人计算)。
国际邀请赛(系指规则5之6之竞赛)
参加队伍的补助费用应由各会员协会协议约定之。
世界排名赛(系指规则5之4b)、c)、d)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参赛选手自理。主办单位亦可自行决定给付住宿。
报名费:筹办单位最高可收取每对折合40瑞士法朗之报名费。
超级世界杯(系指规则5之4a之竞赛)
参加队伍的补助费用由各会员协会协议。
国际团队赛(系指规则5之9之竞赛)
参加团队的补助费用由各会员协会自行协议。
附录二 裁判规则
1 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竞赛赛程至少包括初赛、准决赛和
决赛。准决赛必须分成两个梯次比赛,决赛时应公开评分。
2 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排名积分赛,如有24对以上之选手参赛,在初赛时
采双淘汰制(Re-danceSystem),此两回合资格初赛可让每对选手有二次的机会,双淘
汰之参赛队数应由裁判长决定之。
3 在决赛之前的复赛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手要进入下一回合的比赛。本条款不适用
於世界排名赛。
4 国际十项舞全能锦标赛包括预赛、复赛、准决赛和决赛,上述第三款不适用於本条
款。
5 决赛时裁判员须判定选手名次,『1』是代表第一名的成绩,必须分出高下,不可
有同名次之事件发生。
6 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赛仅能有六对选手进入决赛,如果
有六对以上之选手具备资格,则由大会裁判长来决定参加决赛的对数。
7 总会采用「运动舞蹈计分法」(IDSF-SkatingSystem)计算成绩。依据竞赛规则5
之1、2、3.4、7和8,在国际赛之决赛时裁判应公开评分。
8 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和8,在国际锦标赛时,筹办单位於比赛总结时,必
须公布成绩评分表。
9 团队赛(包括国际团队赛)评分:
每一回合应采公开评分,其成绩评定以『l』、『11/2』、『2』、『2l/2』、『2』
、『3』之方式记录。『1』代表最好的成绩。
实力相同可以给相同成绩。在竞赛过程中,依排序竞赛,不准更换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