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书法有无标准、标准是什么?当代书法有无原则、原则又是什么?要想讨论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书法”和“标准”的概念和定义做些探讨。
从古至今,有关书法的说法很多,但究竟何为书法呢?汉代杨雄说:“书,心画也”;张怀瓘说:“书者,法象也”;郝经说:“书法即心法也”;刘熙载说:“书者,如也,如其才,如其学,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等等。纵观古人的这些说法,给人的感觉是比况随意,过于玄虚,如果作为书法定义的话,恐怕都不是太确切。而现代,关于书法的说法更多,诸如:造型艺术、线条艺术、表现艺术、抽象艺术、视觉艺术等,不一而足,因为每个人的观察角度不同,采用的论证方法也有差别,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只是从某一个方面道出了书法的特质,而要作为书法的定义也不算完整。
“书法”一词最早出现于《左传·宣公二年》,书中写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在这里“书法”一词的本义是古代史官写史时所遵循的体例、原则。而后来“书法”一词的含义演变为汉字书写的艺术,另外也引申有“法书”(作品)之意。
什么是“书”呢?有关“书”的解释有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作为动词的解释。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書(书),箸也。”它是形声字,从“聿”形,“者”声。“聿”即“笔”,“箸”的意思是显明,合起来表示用笔使文字显明,又“者、箸”音近,故“者”具有表意作用。所以“书”作为动词的本义是“书写、记录、记载”,后来又演变有“作书”等意思,如“易之以书契”。 另一类是作为名词的解释,它不但有“信件、书籍、信函、奏章、文书、文件、诏书”的意思,如“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而且还有“字体、字形、文字、《尚书》简称、文体名、六书、书法”等解释,如“怀中一方板,板上数行书” 。
“法”古写作“灋”,是会意字,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像静止的水面一样公平;从“廌”,即解廌,是一种神兽,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触理曲的人以辨别是非曲直。还有记载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神兽,古人用它作为断案的工具,它可以用角辨别出谁是罪犯。因此“法”的本义就是:刑法、法律、法度。后来它又引申有“法令、规章、制度、标准、模式、方法、办法、佛家食物尊称”等含义,如“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 ;后来又被引申有“效法、依法”等动词含义,如“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
通过以上对“书”与“法”两个字含义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从词语构成的角度来考察的话,“书法”一词既可以理解为偏正式,也可以理解为联合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的组合,“书法”的含义都不外乎以下两类:其一是指书写、记录、记载、作书、书写(动词)的法令、规章、制度、标准、模式、方法、办法;其二是指信件、书籍、信函、奏章、文书、文件、诏书(名词)的规章、制度、标准、模式、方法、办法。
鉴于对“书”、“法”以及“书法”词义的分析,我认为对书法大致可以这样概述:书法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传统艺术,从过程看它是书写时应该遵守的规则、法度,从结果看它是作品的标准、模式。它又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从狭义上讲,书法是用毛笔书写汉字的方法和规律,内容包括执笔、运笔、点画、结体、章法、气韵、境界等,其中又分为有形的规律和无形的规律;从广义上讲,书法是指语言符号的书写法则,其内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汉字,可以包括任何文字,工具和手段也日益丰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所谓书法标准则是从狭义上来说的。
“标准”一词在《法学辞海》中被解释为:“规范、样板”。在《古汉语词典》中,“标准”有两种解释,其一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如袁宏《三国名臣序赞》曰:“器范自然,标准无假。”其二是“榜样、规范”,如杜甫《赠郑十八贲》诗:“示我百篇文,诗家一标准。” 韩愈《伯夷颂》:“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而在《词海》一书中,“标准”也被解释为“衡量事物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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