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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四年(1799年)五月,清仁宗曾有谕旨一道,称他从一个犯官的供词内得知:当时各省官署中,都有能唱戏之人,每逢喜庆节日,宴请宾客,均要搬演戏剧。有时,署中唱戏的伶人还要和市面上的民间戏班一同演唱。为此,谕旨严词斥责道:“民间扮演戏剧,原以藉谋生计;地方官偶遇年节,雇觅外间戏班,原所不禁。若署内自养戏班,则习俗有关,奢靡妄费;并恐启旷废公事之渐。况渐闻近年各省督、抚、两司署内,教演优人及宴会酒食之费,并不自出己资,多系首县承办。首县复敛之于各州县。率皆揩小民之脂膏,供大吏之娱乐。展转苛派,受害者仍在吾民。湖南地方虽尚未激变;而川楚教匪(”教匪“系对白莲教农民起义军诬蔑性的称呼)藉词滋事,未必不由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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