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声
和声是多声部音乐的音高组织形态,是音乐的基本表现手段之一。就作曲理论的一般观念而论,和声是与对位(即通常所说的“复调”)相对应的技术范畴。在十九世纪末以前一百多年的音乐实践中,和声一直被看成是对位的基础。和声具有色彩功能与结构功能两种基本属性:色彩功能即和声的音响作用在音乐中,和声凭借这种功能,或独立地或同其他因素协同地参与音乐表现。结构功能是指和声对音乐形式构成方面的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
(1)音高纵向结合的组织作用;
(2)确立或瓦解调性、调式的作用;
(3)发展或终止某一结构的作用两种功能的对立统一是和声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它决定着和声风格的历史演变以至每一和声现象的面貌特征。
二、大小调和声
大小调和声,是建立在自然大调与和声小调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声体系。大小调音阶各音之间的关系,决定着这个体系基本语汇的构成以及应用的逻辑。大小调和声使用的和弦,是按三度叠置的原则结合起来的。这个原则已被音乐物理学证明与泛音列棗反映发声物体振动规律的音高系列有直接联系。作为一种历史风格,大小调和声曾盛行于欧洲巴罗克至浪漫主义阶段的音乐实践,是为巴赫、莫扎特、贝多芬、瓦格纳等音乐家共同运用并为之不断创新发展的和声体系。到了十九世纪和声又分自然音体系与半音体系。这既是同一体系不同历史阶段风格特征的表现,也是和声学由浅入深两个阶段的标志。瓦格纳之后,大小调和声在音乐中的统治地位,虽然因为德彪西为代表的和声革新浪潮的冲击而让位于其他的写作风格;但作为一种高度成熟的体系、一种客观存在于大部分已有音乐文献之中的创作原则,它仍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中继续发挥作用。一般的音乐教育都把它作为基础课程之一;对于作曲家、指挥家和音乐学家的培养,这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为数不少的一批作曲家,仍然部分地、甚至全部地采用大小调和声技法进行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