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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戴念祖先生《中国古代在管口校正方面的成就》1一文,见戴先生对清末徐寿的“律管试验”推崇备至,深感惊讶。笔者以为,康熙十四律乃徐寿“律管试验”之滥觞,徐寿仅拾《律吕正义》之牙慧而已。戴先生认为,西方之音乐史学家和科学史家,对我国古代管口校正研究方面的成就未引起重视,实际上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诚如戴先生所言,既“不系统,也不深刻”,怎么可能引起人家的重视呢?就对我国古代律学史的研究而言,笔者虽然不愿与别人的意见相左,事实上又不能苟同别人的意见,也只得同别人的意见相违了。意见本身就不统一,又怎么让人评论呢?就戴先生大作中所列举的我国古代管口校正研究的事实来说,笔者多数持有异议。例如我国古代曾用律管定律,公元9年,刘歆就曾监制国一套青铜律管2,可是戴先生对我国古代律管究竟是开管还是闭管这一基本问题就含糊其辞。戴先生遵从专家的意见,认定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一套竹质律管是“明器”。笔者就认为,确认这套律管是明器,尚有令人不解之处,何况杨荫浏先生在这套律管进行鉴定时有重要疏漏3。戴先生说:“西晋孟康大概是第一个试图从管内径校正律管发音的人”。笔者认为,孟康仅是根据《淮南子》对律管的解说来对《汉书》中述及的天、地、人(三统)三支律管的管径进行诠释的(孟康也只仅仅诠释了这三支律管的管径,并未演绎成一般公式)。也正因为戴先生未真正弄清我国古代的律管究竟是开管还是闭管,就把《晋书》和《宋书》着明的黄钟笛宫音“正而不倍”,误认作“黄钟9寸的低八度”4。此外,笔者还认为,“荀勖笛律”的宫角之差,根本就不该称作“荀勖笛律”的管口校正。恐怕这一认识就更是异端了5。

  关于朱载堉的“异径管律”,朱载堉写道:“以竹或笔管制黄钟之律一样两枚,截其一枚分作两段,全律、半律各令一人吹之,声必不相合矣。此昭然可验也。又制大吕之律一样两枚,周径与黄钟同,截其一枚分作两段,全律、半律各令一人吹之,则亦不相合。而大吕半律乃与黄钟全律相合,略差不远。是知半律皆下全律一律矣”6。

  笔者认为,同径的“大吕半律与黄钟全律相合,略差不远”的结论是正确的,证明这一结论来自于实验,但是那所谓“是知半律皆下全律一律”的结论,则是由黄钟、大吕量对全律、半律律管试验的错误推论7。笔者经过分析和实际验证证明,当同径的闭管律管的管端校正量随着管长的损益而损益时,这一结论才正确。可惜笔者经过多次实验都只证明,我国古代同径律管的管端校正量,因为它那特异的吹律方法而使它成为常量。正因为闭管律管的管端校正量只随管径的变化而变化,并受因管径的改变而产生的粘滞阻尼改变的影响,“两支八度相和的同径的长度比”,应该是因律而异的,也就不可能有公比。这一点假若戴先生实地验证一下就会明白,而且对戴先生来说,也不难用公式证明。

  徐寿是清代科学家,《清史稿》有传。他在传播西方科学和办学方面确有贡献。但是就律学研究而言,徐寿并没有什么建树。

  戴念祖先生说:“大约在1874年之前几年,徐寿对校正管乐器的问题发生了兴趣。他查阅了历代有关文献,作了种种律管实验,并在朱载堉的思想启发下,终于找到了准确的管口校正数”。经这段文字而言笔者就有不明白的地方。既然是“徐寿对校正管乐器的问题发生了兴趣”,这历代管乐器制作的文献,仅《晋书》所载“荀勖笛律”最为详尽,却留着众多疑难;唐代吕才设计“尺八”,却未留下“尺八”制作的只言片语。因此可以说,管乐器制作的文献几近于零,何况“种种律管实验”同“校正管乐器”并不十分相关。至于“律管实验”也不过只是同径与异径、开管与闭管而异。

  戴先生说:“徐寿的发现开口管与同径的闭口管和弦线的发音不能等同,管律‘半黄钟既不能应黄钟,而弦音之清宫则与宫相应。两相龃龉,不能相和之理显然’。他通过实验之后的重要发现是‘惟声出于实体者,正半相应。故将全体半之而其声仍与全体相应也。至于空积所出之声,则正半不应,故将同径之管半之,其声不与全体相应,而成九与四之比例’。”

  以上所引徐寿的论述,能说明是徐寿的“伟大发现”吗?请看笔者所引《清史稿•乐志一》:“试截竹为管吹之,黄钟半律不与黄钟合,而合黄钟者为太蔟之半律,而倍半之说在弦音而非管音也。又黄钟为宫,其征声不应于林钟而应于夷则,则三分损益宫下生征之说,在弦度而非管律也。以弦度取声,全弦与半弦之音相应,而半律较全律则下一音(朱载堉是下一律——笔者)。盖弦之体实,藉人力鼓动而生声,全弦长,故得音缓,半弦短,故得音急,长短缓急之间,全半相应之理寓焉。管之体虚,假人气入之以生声,故管之径同者,全半不相应。”

  以上引文乃是成书于1713年康熙钦定的《律吕正义》之要点。从文中可清晰地看出徐寿理论之来源。请再看清人何梦瑶之《赓和录》:

  “半律者,如黄正(黄钟正律——笔者)九寸,半之则四寸五分也。在弦则半与正相应,在管则不相应。注曰:黄正九寸反与太半(太蔟半律)四寸相应”8。

  又:“正黄九寸,与半黄管四寸半则不相应矣,以其长虽减半,而径则同。照每分一寸作界线,则至四寸零五分而生从中出,上下皆不抵边,不合整数之度,故音不应;而相应者,则在,反在太蔟之四寸管,以其正值黄管九分之四,与界线所抵第四分之上边恰当也……盖径同则无论长短,但取九分之四则生相应,与弦之全半相应不同也。”9

  《赓和录》为何梦瑶所撰,分上下二卷,由《律吕正义述要》、《律吕新书》和《琴学纂要》等篇合成。《律吕正义述要》的要旨当然是阐发《律吕正义》的。

  何梦瑶在《清史稿》中有传,乃雍正八年(1730年)进士,为“惠(士奇)门八子”之首。《赓和录》从1751年(干隆16年辛未)动笔,至迟于干隆27年(1762年)脱稿。因为该集有壬午年的序。该书至迟有道光30年(1850年)粤雅堂刻本。徐寿大约1870年才对律管发生兴趣,其“成果”刊于1880年出版的《格致汇编》;徐寿既然“查阅了历代有关文献”,不可能对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起支配作用的《律吕正义》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赓和录》不细加过目。徐寿的结论不是同《律吕正义》的偶合,乃是抄袭的《律吕正义》和《赓和录》的内容。

  徐寿对《律吕正义》内容的抄袭,实际上也是一种宣扬。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清朝的政治尤其黑暗,谁敢与皇帝的意志相违?康熙比较开明,也博学,但他在阐发“十四律”时不乏似是而非的言论,但臣下都是盲目崇拜,或违心地恭维“诚如圣训,非臣等闻见所及”而已。再看何梦瑶的“自序”,亦不难发现这个事实。

  “御制《律吕正义》研究八音协律和声之用,述其大要为一卷。兹获曹(廷栋)书参核,真快事也。其书规(‘抚’,改木旁)蔡(元定)书,分内外二篇,折衷前贤琴论,其说甚辨,而于《正义》,似有未合者。《正义》本《管子》、《淮南子》之说,以琴三弦为宫,而曹以一弦为宫。管律生声之理《正义》谓气旋折出至管口即得声,而曹谓,管口尚须加分乃得声。此其不合者也。然既旋相为宫,则一弦、三弦无非宫矣。弦音全半相应,管则下一律乃相应,固无异说,则亦不害其为同矣。爰是又取曹书删注,合前所训述二书为一编。”

  从何的序文中,我们即可看到这“通音律、算术”大家的态度,在音律学研究上,乃是以《律吕正义》的是为是,以《律吕正义》之非为非的。

  附带插一句。何梦瑶的序文中所提曹廷栋《琴学》中倒有一条信息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即“管口尚须加分乃得声”。这一论断同声学家瑞利(Lord Rayleigh 1842——1919)对管口校正理论的解说竟出一辙!

  何梦瑶得曹廷栋的书是干隆辛未(1751年)初秋,那么《琴学》一书当于1751年之前撰成;若瑞利生下即提出管口校正的“惯量说”(当然这是不可能的),《琴学》主的思想也要早90年!可惜《赓和录》只收曹廷栋《琴学》的内编,而未收外编,故而对曹的学说不得知其详。查阅《中国音乐书谱志》10“前期部分”(先秦——1911)、“待访部分”和“散佚不大”,都未见此书着录,《清史稿》曹廷栋无传,也就无从查找了。看来曹廷栋这小小的“异端”,早被何梦瑶的“正统”扬弃了!

  言归正传。康熙十四律,乃是康熙帝意在有所“发明”而为。他的意见同朱载堉的意见相联系又相违背。朱载堉说:“大吕半律乃与黄钟相合,略差不远”;康熙则说,合黄钟者乃太蔟半律,并举《吕氏春秋》载伶伦造律“三寸九分”作为例证。朱载堉设计36支异径管,康熙帝也认为“黄钟之同形异径者,因加减实积亦成旋宫之用”,可就是偏偏推崇不切实际的六阳律、六阴吕的同径十四律。正因为康熙认为合黄钟者乃太蔟半律,何梦瑶就推出“径同则无论长短,但取九分之四,则声相应”的结论。两支同径管,当管长之比为9:4时,能否成为八度关系呢?能!那就是当管长分别为管口校正量的9倍和4倍时,这两支管的音程才是八度关系。但这仅仅是求出的特例。

  以上分析足以证明,“康熙十四律”乃是徐寿“律管实验”之滥觞。若果真是“伟大发现”,那么“伟大”的也只是康熙帝,而不是徐寿。

  注释

  1 戴文载《黄钟》1992年第4期。

  2 刘歆所制青铜律管,宋代至少尚存大吕、无射两支。现上海博物馆尚藏有无射残管。

  3 请参阅拙文《对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律管应作进一步研究》,(载《交响》1990年第2期。

  4 笔者在’94首届中日音乐声学研讨会上宣读《泰始笛声学研究三题》时,当初向与会代表演示了黄钟笛的宫音和黄钟正律音高。与会的音乐家、音乐声学家无法听出它们之间的音高差异。

  5 笔者在《泰始笛声学研究三题》中列举三条理由,证明这一说法的不妥。

  6 朱载堉《律吕精义•内篇》卷二“不取围径皆同”。

  7 拙文《朱载堉“异径管律”分析》(载《中国音乐学》1987年第一期)已作分析。

  8 见《赓和录》(《岭南遗书》本)卷上“黄钟加分减分比例同形所应律吕”篇。

  9 见《赓和录》卷上,“明管弦全半应声不同”篇。

  10 增订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3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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