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动作与思维应当融会在一起形成优美的“动作流”,这绝不是两个概念抽象的统一,而是纯粹自我动作经验的统一。这种自我,应该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只通过个人单纯的思维规定而获得。在舞者看来,不管身体动作与思维的矛盾有多大,这种美轮美奂的动作流都是他们创作实践追求的最高目标,在这或许永远达不到的目标追求中,舞者由于动作的体验而获得了思维无限的自由。
舞蹈理论科学吗?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从舞蹈的本质谈起。舞蹈的本质可以从许多角度进行理解,因而,关于舞蹈的认识具有多样性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舞蹈就其本身而言,只不过是一种情感交流相互欣赏的合作规则而已,它是在人类交往过程中产生、传承、发展和变化的,它是一个社会的历史、民族、文化、经济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
舞蹈如同社会中的语言,是社会共通的东西,它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天才的创造,而是广大民众根据他们的现实生活和审美情趣集体创造并在各种活动中体现的。在现代社会里,舞蹈规则的产生可以看做是人们相互欣赏的结果。每一个社会观众都可以看做是舞蹈的参加者、继承者和创作者。在舞蹈历史发展上,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舞蹈的相互欣赏排除了理性的参与,但这并不能否认舞蹈是相互欣赏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