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向奎
自汉哀帝建平元年宗室刘歆请建立《春秋左氏传》及王莽发得《周礼》后,乃若静水投物,其波浪经久不息。刘氏请建立者,除此书外,尚有《毛诗》、《逸礼》及《古文尚书》等。《毛诗》问题已因郑樵、朱熹以及牟庭、崔述、康有为等之攻击而知其伪。《逸礼》已佚,无可详考。《古文尚书》原本亦佚,今所存者为伪中之伪,经阎若璩、惠栋等之考证,已成定论;虽有毛奇龄、吴光耀、洪良品及王小航(照)等之辩护,其案终不能平反。《周礼》问题则最近得郭沫若(有《周宫质疑》一文,见《金文丛考》),钱宾四(有《周官著作时代考》一文,见《燕京学报》第十一期)诸家之考订,亦知此书为晚周时物;虽未能如今文家之豫期,谓为歆、莽所伪,然其非周公之作,则无疑矣。独《左传》问题,乃愈久而愈棼,今文家攻之愈急,古文家守之亦愈坚,一似永无解决之希望者,宁非奇耶?盖《左传》之问题,实较他书为复杂,若《周礼》、《毛诗》、《古文尚书》等问题仅限于该书之本身,而欲订《左传》之真伪,则至少须涉及《春秋》及《国语》二书。欲问《左氏》究否传《经》,则其与《春秋》之关系、不能不详加考察;欲问其是否自《国语》分出,则其与《国语》之异同、又不能不详加考察。所牵涉者广,所藉者多,故歧义既夥,欲图解决乃愈难。
当刘歆建议立《左氏春秋》之时,即引起执政大臣及群儡不满,事具《汉书•刘歆传》,今引其原文,以见始末。
“初,《左氏传》多古字古言,学者传训故而已。及歆治《左氏》,引《传》文以解《经》转相发明,由是章句义理焉……歆以为左丘明好恶与圣人同,亲见夫子,而《公羊》、《谷梁》在七十子后,传闻之与亲见之,其详略不同。歆数以难向,向不能非间也……,及歆亲近,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列于学宫。哀帝令歆经博士讲论其义,诸博士或不肯置对。歆因移书太常博士,责让之曰:……诸儒皆怨恨。是时名儒光禄大夫龚胜以歆移书,上疏深自罪责,愿乞骸骨罢。及儒者师丹为大司空,亦大怒,奏歆改乱旧章,非毁先帝所立。上日:,歆欲广道术,亦何以为非毁哉?,歆由是忤执政大臣,为众儒所讪,惧诛,求出补吏,为河内太守。”
是知刘歆为学术而牺牲,千载而后,平情而论,当服其勇敢。乃因其政治生活,遭逢莽篡,而王莽标榜周公,于是绎今文家乃谓《周礼》伪群经以佐证,而《左传》为其首要,于是刘歆之罪不容诛矣!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有云:
“歆以其非博之学,欲夺孔子之经,而自立新说以惑天下。知孔子制作之学首在《春秋》,《春秋》之传在《公》、《谷》,《公》、《谷》之法与六经通。于是思所以夺《公》、《谷》者,求之古书,得《国语》,与《春秋》同时,可以改易窜附,午是毅然削去平王以前事,依《春秋》以编年,比附经文,分《国语》以释经,而为《左氏传》。遭逢莽篡,更润色其文以媚莽。因藉莽力,贵显天下,通其学者以尊其书”(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于是臣君二人,一篡汉室,一纂孔学;刘歆之罪尤甚于莽,因新室
不久即亡,而歆经大行,影响及于千余年之后。康氏之言否,则待《周礼》及《左传》二书之考订。余前已言之,《周礼》定为晚周之书,盖无疑义。《左传》问题则亟待解决者也。
哀帝时刘歆欲建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虽遭贬斥,但其后不久,平帝时诸书终立于学官。《汉书?儒林传》云;。
“平帝时,又立《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所以罔罗遗失,兼而存之,是在其中矣。”
其后诸书虽屡立屡废;而古文经学之党徒渐多,《左氏》学乃日渐得势,贾逵主选严、颜高才二十人,教以《左氏》,至于汉末,关羽、吕蒙之属,亦莫不竟读《左氏春秋》。下迄六朝,《春秋》学为《左传》所统一,《隋书?经籍志》始叹《公》、《谷》之垂绝。唐世竞尚辞章,《左氏传》益盛行,刘知几《史通?申左》乃盛倡《左氏》有三长,二传之义有五短之说。然当其盛时,并非无反对意见,其著者如啖助、赵匡于《左传》皆有所讽刺,啖助之言曰:
“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泰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事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
此外,于书法凡例等条,亦颇多讥为妄涎者。其后赵匡则曰:
“啖氏依旧说以左氏为丘明,受经于仲尼;今观左氏解经,浅于公、谷,诬谬实繁、若丘明才实逼人,岂宜若此?(《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
赵氏与书法,凡例并多辨正,如云:“左氏乱记事迹,不达经意,遂妄云:‘礼也。’今考其合经者留之,余悉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啖赵取舍三传义例》)。此后学者,于《左传》之书法、凡便乃益多攻击,最著名如宋刘敞之《春秋权衡》,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以及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康有为之《新学伪经考》,崔适之《史记探源》等书,并不滿于《左氏》。但为《左》辩护者,自亦有人,如晚近之刘师培、章炳麟诸古文学家。
东汉王充亦表扬《左传》者,其言曰:
“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皆传《春秋》,各门异户独《左氏传》为近得实。何以验之?《礼记》造于孔子之堂,太史公汉之通人也,《左氏》之言与二书合。公羊高、谷梁寘、胡毋氏不相合诸家又去孔子远,远不如近,闻不如见”(《论衡?案书篇》)。
此乃古文家之言,但其下文,则双导今文学家学说之路,如云:
“《国语》,《左氏》之外传也。《左氏》传《经》,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然则《左氏》、《国语》,世儒之实书也。”
谓“《左氏》传《经》,辞语辞语尚略,故复选录《国语》之辞以实”,此非康有为等所主张《左传》为割裂《国语》而成之说之先趋乎?不意表扬之者适作成其罪状也。
近今左氏学复盛,单篇论文见于报章杂志者不下十数,专书行世者,则有瑞典人高本汉之《左传真伪考》(陆侃如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及国人卫聚贤之《古史研究》(第一集);类能抛弃经师见解,从事《左传》本身之考证。但于解决《左传》问题,距离尚远,此所以今日须重提此案之原因也。
上篇论《左传》之性质
一论书法及解经语
今文家既谓《左氏传》不传《春秋》,于是谓书法、凡例、“君子曰”及缘《经》立说之语,皆为后人所窜加。盖《左》非传《经》,则此等言辞当无所附丽也。如刘逢禄之《左氏春秋考证》有云:
“余年十二,读《左氏春秋》,疑其书法是非,多失大义。”此谓书法不可信。又于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传文证曰:
“此类释经皆增饰之游词,不可枚举。‘未王命’云者,欲乱‘,以《春秋》当新王,’之义也。。
此谓解《经》语不可信。刘氏仅疑其伪,而未详言造伪之人及所以造伪之由,康有为乃补足之曰:
“《左传》多伤教害义之说,不可条举。言其大者,无人能为之回护。如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云:‘不称名,非其罪也。既立此例,于是宣九年,‘陈杀其大夫泄冶’,杜注云:“泄冶直谏于淫乱之朝以取死,故不为《春秋》所贵而书名。昭二十七年,‘楚杀其大夫卻宛’,杜注云::‘无极,楚之谗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败亡,故书各罪宛。’种种邪说出矣……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豹及诸侯之大夫盟于宋’,《传》云:‘季武子使谓叔孙以公命,曰:“视邾、滕。”既而齐人请邾,宋人请滕,皆不与盟。叔孙曰:“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何故视之?宋、卫吾匹也。”乃盟。故不书其族,言违命也。’是孔子贵媚权臣而抑公室也。凡此皆歆借《经》说以佐新莽之篡而抑孺子婴、翟义之伦者,与隐元年‘不书即位,摄也’同一奖奸翼篡之说”(《新学伪经考》卷三《汉书艺文志辨伪》)。
是迴书法等伪由刘歆,其最大之目的为奖奸翼篡。然事实非如是之简单,《太史公书》固亦多引《左传》书法及解《经》语,司马迁应不能见刘歆所伪之书,于是康氏谓此乃“歆入之于《左传》,并窜之于《史记》耳”。空想无当与事实,其证为何?则曰:
“按《世家》叙宣公事,以为立弟成义,子复享之;叙襄公事,讥其得祸致怨,皆用《左氏》义。汉人之学,皆有家法,何以同一世家赞,讥宣公之乱宋,褒襄公之礼让,独《公羊》义一文;矛盾何至于是?其为歆所窜入,最为易见。以此推之《秦本纪》、《鲁世家》之,‘君子’,亦为窜入无疑矣”(《史记经说足证伪经考》)。
是谓汉人之学皆重家法,既引《公羊》,便不能引《左传》,于是知《史记》所引《左传》义法乃出刘歆伪窜。今案;康氏此等言辞,貌似而实非。、盖经学家法之来,由于儒者之争立博士。汉宣、元以后,凡能自圆其说者皆有立博士之可能,于是经学乃多歧议,彼此各不退让;盖苟一退让,则失其根据而学说同他人,博士官亦将取消,此汉经生所以固守家法也。而武帝之时,初有“五经博士”,经止一家,当无固守家法之事实,太史公非博士官,尤无守家法之必要;《史记》又多引《谷梁》义,岂亦歆所窜加耶?则康氏之断狱,所凭乃“莫须有”。况《左传》之书法二凡例及解经语“君于曰”等之见引于西汉或稍前之书籍,除《史记》外,尚有《礼记》、《韩非子》、《战国策》、《尚书大传》,《说苑》,《新序》等书,岂亦刘
歆一一窜入之耶?如非武断似康氏者,则当考虑此一切反证而改变其结论。今详述诸书所引《左氏》书法及解经语如下:
《战国策?魏策三》:“昔者,晋人欲亡虞而伐虢,伐虢者,亡虞之始也。故荀息以马与壁假道于虞,宫之奇谏而不听,卒假晋道。晋人伐虢,反而取虞。故《春秋》书之,以罪虞公。”
今按:此用《左氏》义也。事见于僖公五年,《公》、《谷》皆同情于虞而讥晋。《公羊传》云:“冬,晋人执虞公。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其曰公,何也?犹曰其下执之之辞也。”独《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大夫井伯,以腾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礼记?坊记》:“子去:‘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卒曰‘孟子卒’。”,
今按;事见于哀公十二年,三传皆有讳取同姓之义。《公羊》云:“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同姓,盖吴女也。”《谷梁》文字相同。《左传》亦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未知《坊记》何所本?但有袭《左氏》之可能。。
《史记?周本纪》:“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八年。三传皆有不与致天子,为天王讳之说。《左氏》尤明显,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似为《史记》所本。
又按:此外《史记》引《春秋》书法,三传相同者尚多,因难定所本,故从略,今举其一,以见一斑。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陈厉公元年。“弟他杀太子免。代立,国乱,再赴。”
今按:事见桓公五年。《经》云:“五年春正月,甲戊,己丑,陈侯鲍卒。”《公羊》云。“曷为以二日卒之?憾也。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而得;君子疑焉,故以二日卒之也。”《谷梁》义同。当知非《史记》所本。《左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史记》所取义也。
又:鲁桓公十七年:“日食。不书日,官失之。”今按:《公羊》无说。《谷梁》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非《史记》所用义。《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庄公七年:“星陨如雨,与雨偕。”
今按:《公羊》云,“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则曷为谓之如雨?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實如雨’。何以书?记异也。”《谷梁》说尤琐屑,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夏,恒星不见,夜明也。星陨如雨,与雨偕也。”此即解经语也,当为司马氏所本。
又:齐桓公七年:“始霸,会诸侯于鄄。”
今按:事见庄公十五年。《公羊》无说。《谷梁》云:“会于鄄,复同会也。”无始霸之说。《左传》云:“复会焉,齐始霸也。”此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鲁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不书,史官失之。”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不书朔与曰,官失之也。”为《史记》所取。
又:齐孝公六年:“伐宋,以其不同盟。”’
今按,事见僖公二十三年。《公》、《谷》皆释“围缗”之义,不及见伐之因。《左传》云,“齐侯伐宋围缗,以讨其不与盟于齐也。”此条解经语为《史记》所本。
又:秦缪公三十九年:“缪公薨。葬,殉以人,从死者七十人。君子讥之,故不言卒。”
今按:事当文公六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左传》云;“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鍼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虽未言《经》不言卒之故,。《史记》亦缘其言而立说也。
又:鲁文公八年:“王使卫来求金以葬,非礼。”
今按:《公》、《谷》皆有求金非礼之义;但未及王未葬使卫求金之说。《左传》云:“毛伯卫来求金,非礼也。不书王命,未葬也。”当为《史记》所本。
又:周顷王六年:“顷王崩口公卿争政,故不赴。”
今按:事当文公十四年。因未见于《经》,故《公》、《谷》无说。
《左传》云:“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为《史记》所本。
又:鲁成公十五年:“始与吴通,会钟离。”
今按:《公》、《谷》皆有殊会吴,外之之义,《史记》所未采。《左传》云:“会吴于钟离,始通吴也。”为《史记》所本。
又:郑釐公五年:“子驷使贼夜杀釐公,诈以病卒赴诸侯。
今按:事见襄公七年。《公羊》云;“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耳?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谷梁》云:“弒而死,其不言弑,何也?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也。”皆非《史记》所取义。《左传》云:“及郧,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当为《史记》所本。
又:鲁昭公二十九年:“公自乾侯如郓。齐侯曰‘主君’,公耻之,复之乾侯。”
今按:《公》、《谷》无称“主君”之说,《左传》云:“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子家子曰:‘齐卑君矣,君衹辱焉。’公如乾侯。”此为《史记》所本。。
又:楚惠王三年:“伐陈,陈与吴故。”
今按;事见哀公九年:《公》、《谷》皆无说。《左传》云。“夏,楚人伐陈,陈即吴故也。”为《史记》所本。
《历书》:“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邪于中。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邪于终,事则不悖。”
今按,事当鲁文公元年,不见于《经》,故《公》、《谷》无说,此所云《春秋》,即指《左传》。《左传》文公元年文与此同。
《齐太公世家》;“七年,诸侯会桓公于甄,而桓公于是始霸焉。”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用桓公十五年《左氏》义。
又:“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十二月乙亥,无诡立,乃棺赴。乙辛巳夜,敛殡。”
今按;此乃本于《左传》也。僖公十七年《传》云,“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立公子无亏;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殡。”
又,“六年春,齐伐宋,以其不同盟于齐也。”
今按:此又见于《十二诸侯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僖公二十三年《传》义。
《鲁周公世家》;“及惠公卒,为允少,故鲁人共令息摄政,不言即位。
今按:《公羊》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谷梁》云:“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左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知《史记》本于《左氏》。
又:“[桓公]十六年,会于曹,伐郑,入厉公。”
今按:此本于《左传》,《公》、《谷》无说,《左传》云:“十六年春,会于曹,谋伐郑也。”又云:“夏伐郑。”
又:“庄公五年冬,伐卫,纳卫惠公。”
今按:《公羊》云:“此伐卫何?纳朔也。曷为不言纳卫侯朔,辟王也。”《谷梁》无说。《左传》云:“冬伐卫,纳惠公也。”与《公羊》义同。但以字句论,则《史记》似本《左氏》。
又:“[庄公]十五年,齐桓公始霸。”
今按:此见于《年表》及《齐太公世家》,乃本于《左传》,且会鄄后之始霸也。,,
又:“[成公]四年,成公如晋,晋景公不敬鲁。
今按;《公》、《谷》无说。《左传》云:“公如晋,晋侯见公,不敬。”
季文子曰:“晋侯必不免。”为《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年,成公如晋。晋景公卒,因留成公送葬,鲁讳之。”
今按:《经》云:“秋七月,公如晋。”《公》、《谷》皆无说。《左氏》云:“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筏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乃《史记》所本。
又:“[成公]十五年始与吴王寿梦会钟离。”
今按:此又见于年表,已见上引,乃用《左氏》义也。
又:“[昭公]三年,朝晋至河,晋平公谢还之,鲁耻焉。”
今按:《经》云:“冬,公如晋,至河乃复。”《公羊》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皆非《史记》所本。《左传》云:“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史记》所取也。
又:“[昭公]二十九年,昭公如郓。齐景公使人赐昭公书,自谓‘主君’。昭公耻之,怒而去乾侯。”
今按:此亦见年表,乃本于《左氏》也。
《陈杞世家》:“[陈桓公]三十八年,正月,甲戌,己丑,陈桓公鲍卒。桓公弟佗,其母蔡女,故蔡人为佗杀五父及桓公太子免而立佗,是为厉公。桓公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今按:再赴之说,已见年表,亦用《左氏》义也。
《宋微子世家》:“[襄公七年]六鹢退蜚,风疾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十六年。《经》云。“是月六鹢退,过宋都。”《公羊》云,“曷为先言六而后言鹢?六鹢退飞,记见也。视之则六,察之则鹢,徐而察之则退飞。何以书?记异也。外异不书,此何以书?为王者之后记异也。”《谷梁》云:“??????,六鹢退飞过宋都;先数,聚辞也,目治也。……鹢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于物,无所苟而已。……”琐屑至此,非《史记》所本。《左传》云:“六鹢退飞过宋都,风也。”斯乃《史记》所取义也。
又:“十二年春,宋襄公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谏曰:‘小国争盟,祸也。’不听。”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一年。《经》云:“宋人齐人楚人盟于鹿上。”《公》、《谷》无说。《左传》云:“春,宋人为鹿上之盟,以求诸侯于楚,楚人许之。公子目夷曰:‘国争盟,祸也。宋其亡乎?幸而后败。’”为《史记》所本。
又:“[十二年]秋,诸侯会宋公盟于盂。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何以堪之!’于是楚执宋襄公以伐宋。”
今按:《经》云:“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盂,执宋公以伐宋。”《左传》云:“诸侯会宋公于盂。子鱼(即目夷)曰:‘祸其在此乎?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于是执宋公以伐宋。”当为《史记》所本。《公》、《谷》有说,与此亦不类。
又:“十三年夏,宋伐郑。子鱼曰:‘祸在此矣!’”
今按:事当僖公二十二年。《经》云:“夏,宋公、卫侯、许男、滕子伐郑。”《公》、《谷》无说。《左传》云,“夏,宋公伐郑。子鱼曰:‘所谓祸在此矣!’”当为《史记》所本。
又:“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今按:《经》云:“夏五月庚寅,宋公兹父卒。”《公》、《谷》皆不及其致死之由。《左传》云:“夏五月,宋襄公卒。伤于泓故也。”为《史记》所本。
《晋世家》:“十月,里克杀奚齐于丧次,献公未葬也。”
今按:事当鲁僖公九年。《经》云:“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左传》云:“十月,里克杀奚齐于次。书曰:‘杀其君之子。’未葬也。”与《公》、《谷》异。为《史记》所本。
又:“五年,晋伐秦,取新城,报王宫役也。”
今按:事当文公四年。《经》云:“晋侯伐秦。”《公》,《谷》无说。《左传》云。“秋,晋侯伐秦,围祁新城,以报王官之役。”为《史记》所本。
又:“秋,齐、宋,卫、郑,曹`许君皆会赵盾,盟于扈,以灵公初立故也。”
今按:事当文公七年。。《左传》云:“齐侯,宋公、卫侯,*,陈侯,
郑伯、许男,曹伯会晋赵盾盟于扈,晋侯立故也。”为《史记》所本。
又:“八年,周顷王崩,公卿争权,故不赴。”
今按:事当鲁文公十四年。又见年表,用《左氏》义也。
又:“十三年,鲁成公朝晋,晋弗敬。”
今按:事又见《鲁世家》,用《左氏》义也。
《郑世家》:“釐公五年,郑相子驷朝釐公,釐公不礼。子驷怒,使厨人药杀釐公,赴诸侯曰,‘釐公暴病卒。’”
今按:事又见年表,用《左氏》义。惟此段记载较详,或更有所本,但其义与《左氏》不相忤也。
刘向《说苑?复恩》:“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家见,公子宋之食指动,谓子家曰:‘我如是,必尝异味。’及食大夫鼋,召公子宋而不与。公子宋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之。公子宋与公子家谋先,遂弑灵公。”
今按:此述《左传》宣公四年之文也。其下又云:“子夏曰:‘《春秋》者,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者也,此非一日之事也,有渐以至焉。’”述《左氏》,而引子夏论《春秋》之言,则其意谓《左氏》传《经》者也。
《说苑?指武》:“宋围曹,不拔。司马子鱼谓君曰:,文王伐崇,崇军其城,三旬不降,退而修教,复伐之,因垒而降。今君德无乃有所阙乎?胡不退修德,无阙而后动。”
今按:事见鲁僖公十九年。《经》云:“宋入围曹。”《左传》云:宋入围曹,讨不服也|……”与《说苑》所述同,其所本也。
《说苑?修文》:“生而相与交通,故曰留宾,自天子至士各有次。赠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古者,吉行五十里,奔丧百里。赗赠及事之谓时,时,礼之大者也。”
今按;《荀子?大略》云:“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盖为刘氏所本。但《左传》隐公元年亦有云:“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与《荀子》义同。则知《左氏》“礼也”、“非礼也,云
云,固自有其根据,非刘氏杜撰明甚。
又:“《春秋》曰,‘庚戌,天王崩。’《传》曰:‘何以不书葬?天子记崩不记葬,必其时也。……’必其时奈何了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士庶人二日而殡,二月而葬。皆何以然一日,礼不豫凶事,死而后治凶服。衣衰饰,修棺椁,作穿窆宅兆,然后丧文成,外亲毕至……。故天子七月而葬,同軌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会毕至;大夫三月而葬,同朝毕至;士庶人二月而葬,外姻毕至也。”
今按:以上所云“《传》曰”,乃《公羊传》。“必其时奈何”以下,则《左氏》义也。《左》隐元年云:“秋七月,天王使宰晅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
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以上《左氏》书法及缘经立说之语凡四十六条,散见于《国策》、《礼记》、《史记》、《说苑》等书;仅凭“窜入”二字,似不足以服人之口而餍人之心。虽然,谓《左传》书法非后人所窜加,亦非即谓《春秋》有如此之书法也。《左传》诠经之义非必即《春秋》作者之义;自谓得《春秋》真义者,除此外,传世者尚有《公》、《谷》二传,孔子不复生,将谁使定三家之诚乎?又《史记?赵世家》云:“孔子闻赵简子不请晋君,而执邯郸午保晋阳,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非三家义,或出太史公本人之诠释。故三传之书法义例亦皆只是其本身所有义,非必真属于《春秋》也。而谓《春秋》为“断烂朝报”者,自亦不当,吾人如能类比《春秋》记事之法,归纳之亦自有其条理,如《史记事孔子世家》谓:“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贱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贬损之义……”今按;称吴、楚为“子”及“狩于河阳,之义,塙为《春秋》所有。如能用此法排比其义,作一《春秋义法疏证》,自能胜过三传之解经也。
前人有因《左传》书法有乖忤处,而疑其伪者,然乖忤与伪窜固不能混为一谈。又有因书法、凡例多有截断上下文字之处,疑为后人伪加者,此自有相当之理由。然书法,一凡例与《左传》记事,固非同一来源。盖《左传》之记事本与各国策书旧文,《左氏》作者取而编裁,再加入当时之礼俗禁忌等以成其所谓书法、凡例者。至遂谓孔子本之而修经,则亦妄谈耳。以《左传》来源非一,故有不相协之处。此义后有详论。总之,《左传》之书法、凡例等,自《左传》撰述之初,即与各国策书之记事合编为《左氏春秋》(余谓其初名此,详后),非出后人之窜加也。
二、论凡例
杜预《春秋序》曰:“仲尼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尊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又曰。“其发凡以言
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是谓《春秋》乃孔子本周公之垂法币修,其中之义例,且非仅史书旧章。抑亦经国常制也。义例中又有所谓变例、凡例。清人校上《春秋释例》言曰:“经之条贯,必出于《传》,《传》之义例,总归于‘凡’。《左传》称‘凡’者五十,其别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诸称‘书’、‘不书’、‘先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辞,发大义;谓之变例。”是则凡例乃如天经地义未容评衡者。刘师培则反对此说,谓“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其言曰:
“汉儒旧说,‘凡’与‘不凡’,无新旧之别,不以五十‘凡’为周公礼经。明经为孔子所作,经文书法,创自孔子也。杜预以下,悉以五十‘凡’,为周公旧典,魏、晋以前,未闻斯说。今以本传证之,庄十一年‘得隽曰克’,成十二年‘自周无出’,《传》均言‘凡’。又隐元年云:‘如二君故曰克。’侶二十四年云:‘天子无出。’《传》文均弗言‘凡’。两文互较,厥例实符。周、孔之分,新旧之别,果安在耶?后世疏明杜例,至以《易》数大衍相拟,斯愈弗足辩矣。”(《春秋左氏传例略》,载《中国学报》第二期)
是谓凡例与书法无别,无周公、孔子之分。然不云为后人之伪窜或乖忤也。而远在唐代,于《左传》凡例固已有大事攻击者矣。啖助云:
“凡媵,常事,不书。公子结,为遂事起本也;三国来媵,非礼也,故书。《公羊》云:‘媵不书。’《谷梁》云:‘媵,浅事也,不志。’此说皆是。《左氏》云:‘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若然,则莒姓己,邾姓曹,此二国同姓至少,如嫁女,孰为媵乎?恐此礼难行,今不取。”(《春秋集传纂例?婚姻例媵》)
赵匡语尤专悍,云:
“刘歆云:‘左氏亲见夫子。’杜预云,‘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按其《传》例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然则周公先设弒君之义乎?又云:‘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又云:‘诸侯同盟,薨则赴以名。’又是周公令称先君之名以告邻国乎?虽夷狄之人,不应至此也。”(《春秋集传纂例?赵氏损益义第五》)
其后宋刘敞之《春秋权衡》,对凡例亦加攻击,论证最详。清姚际恒之《春秋无例详考》,则并三传而论者。余亦有《略论“五十凡”》一文载于潜社《史学论丛》第二期,于凡例之大半曾逐条驳辨,有言曰:
“夫所谓‘凡’者,全称肯定或否定之辞。有一例外,即难言‘凡’,况多例外乎?”
盖每一凡例之立,颇多例外,故有是言,结论云:
“以上所论及者共二十‘凡’,由此吾辈知非特孔子未本之修《春秋》,即修《左传》者亦不晓何所谓‘凡’也。杜预所谓为例之情有五者,亦杜预之说已耳。……今所论者,虽仅
二十,然大体已知其价值如何,不待另估矣。
意谓不特凡例本身乖忤,亦非修《左传》者所知,乃出后人之窜加者。故其价值甚低,不待另估也。此全为今文家说法。以今日言之,则颇须另估矣。自啖助以来之攻击凡例者,莫不就凡例本身之乖忤及矛盾而言。余前以言之,此不足为窜加之良好证据,盖凡例与《春秋》,及《左氏》所本之策书,本为三事。《春秋》记事,未本凡例而言,有以上诸家之考订,已成铁案。《左氏》记事之文亦与凡例无涉。凡例者,乃《左传》编者同时流行之礼论也。当时虽有其论,而未必有人本之实行,尤未必有人本之修史。《左氏》成书之来源,当以啖助所论最为得当,余此文终了之结论,亦大体与其相似而略有修正耳,其言曰:
“予观《左氏传》,自周、晋,齐、宋等国之事最详,晋则每出一师,具列将佐,宋则每因兴废,备举六卿。故知史策之文,每国各异。左氏得此数国之史以授门人,义则口传,未形竹帛;后代学者,乃演而通之,总而合之,编次年月以为传记。又广采当时文籍,故兼与子产、晏子及诸国卿佐家传,并卜书、梦书及杂占书、纵横家、小说,讽谏等,杂在其中,故叙书虽多,释意殊少,是非交错,混然难证。”(《春秋集传纂例?三传得失议第二》)
此论自不能完全同意,然其谓《左氏传》之来源非一,则可取。盖凡例、书法等亦《左传》编者取当时通行礼论加杂纪事中者也。《小戴礼记》内多有类似《左氏》凡例之记载,如云: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国,不以隐疾,大夫士之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内则》)。
“凡讣,于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长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禄。’大子之丧曰:‘笋君之适于某死。’”(《离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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