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通过联觉对应关系来实现对听觉之外对象的表现。音乐表现对象的明确性取决于联觉对应关系的持续与稳定性(见《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周海宏,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当音乐的音响与某种对象形成持续而稳定的联觉对应关系时,就有可能在听者的头脑中激起对这一对象的联想,进而激发更为复杂的经验与观念的卷入,从而使音乐表现的内容深化了。因此音乐表现内容的深度是与它激起联想的复杂度有关的。
通俗音乐不仅形态简单,更由于其对审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给人以单纯的听觉感官愉悦与带给人良好、轻松的心情。因此在作品创作之初,就不刻意追求音乐音响的组织安排与某种外界的对象形成良好的联觉对应关系,从而这样的音响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就不能充分地唤起听者的联想。这就决定了通俗音乐难以使人产生深度的内容理解活动。
反之,不少“高雅音乐”作品,从创作初衷上,其审美目的就不是定位在带给人听觉的感官愉悦,而是表现人类更深层的内心感受与对人生和世界的深刻理解。这样的作品往往在直观上没有听觉感官的愉悦,它们给人以更为丰富与多样的感性体验,其中可能有强烈的刺激、情绪的宣泄,或深沉的情感体验。出于表现内容的需要,这类音乐作品的音响所引起的联觉反应,也往往较容易引起充分的联想活动,从而使人对作品产生深度内容理解活动。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雅音乐”都存在着深刻的思想内涵与深沉的情感表现,但是我们却可以说,从总体来说,与通俗音乐相比,它带给人更多的此类内容表现的体验。这是二者之间表现内容方面的差异。
价值是事物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审美价值就是事物满足主体审美需要的属性。我们必须承认的是,需要必然是主体自身的需要,因此一个对象是否有价值,也就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价值判断的标尺乃是主体的需要。审美价值判断是个人主观性的,它是由主体依据个人感受需要的适宜性决定的,而非是外界客观的。
由这一原理出发,在审美活动中,似乎每个人都有一把标准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进行审美价值高低的比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结论。实际上,许多通俗音乐的爱好者,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否定通俗音乐审美价值不如“高雅音乐”的观点。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艺术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审美价值判断的个体主观性,仅仅是影响审美价值判断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的因素。还有其它因素影响着审美价值的判断。
审美价值判断的第二个特征是“群体普适性”:作为一个物种,人类存在着共同的生理与心理属性。这些生理与心理的属性,决定了人的审美心理活动是有规律的,存在着对于广泛群体都普遍适用的审美原则。正是这些普适的审美原则,使得个体的审美价值判断表现出某种共同性,这种个体主观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共同性倾向,就构成了在社会上处于支配与主导地位的审美价值判断倾向。当人们需要对艺术作品给出社会群体的价值判断时,多数人的态度就是价值判断标准。这就是人们通过统计得票的多少来决定艺术比赛名次的原因。#p#分页标题#e#
美感的本质在于“感性的有序与丰富性”(宋瑾,2002年。见《音乐美学教程》,张前主编,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0页)。美的事物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属性:对人的感性体验来说,它既是有序的又是丰富的。前者是美的必要条件,后者是美的充分条件。在人的感性体验中,杂乱无章的对象是不能进入艺术作品的范畴中的,美的对象,必须具有感性的有序性;但是仅仅有序是不够的,作为美的对象,在有序的同时,它还必须是丰富的。钟表的滴哒声是高度有序的,但是它太单一,难以使人产生美感;八音盒的声音是清脆、悦耳的,但是因其过于单调,也难以成为好的音乐艺术作品。
在有序的前提下,随着丰富性的增加,人们对作品审美价值的判断也在提升。感性的有序使一个对象进入了审美价值判断的范围内,而丰富性的程度,则决定了它在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尺上的高度。
由于体验的丰富性是与形态的复杂性直接对应的,因此从以上美学原理出发可以推论,对于同等艺术质量的作品来说,在人们的审美价值判断中,相对简单的作品的审美价值低于相对复杂的作品。
从美的本质要求丰富性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明白,通俗音乐作为一个音乐类别,从总体上看,其形态相对简单,这是其总体上审美价值低于“高雅音乐”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也不否定,一个非常优秀的通俗音乐作品的审美价值会高于一个较差的“高雅音乐”作品;但是作为一个音乐艺术的类别,人们对其审美价值的总体评价低于“高雅音乐”,这是有着美学原理层面上的原因的。
艺术作品的功能,不仅仅是给个人以感官的美感体验,还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
从社会群体的需要出发,一个艺术品的社会功能的大小,决定了其社会价值判断的高低,这是价值的社会规定性。由此可以推论,一个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作品,其作用越大,在人们的判断中价值越高。
从这个层面来看,通俗音乐因其主要是给人以听觉感官的愉悦,而极少更深刻的思想内容,所以难以更进一步地影响欣赏者,从而也就较少具备影响社会的功能。这就使得它作为一个门类,从总体上价值低于“高雅音乐”。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活动的产品。艺术家是一种社会职业的群体。在一个行业中,从业者往往都是此行业所要求的能力较强的人,并且是能力越强的人越有可能处于该行业的支配性社会地位。当感性能力强的艺术家处于支配性社会地位时,就会把对人的感性能力要求高的艺术品设立为价值高的作品。
这种具有社会导向性的“价值规定”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人类总是希望自己的能力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社会主导性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便通俗音乐可以创造巨大的艺术产品消费价值,但是,主流社会对其审美价值的判断并不高,特别是在艺术行业专家的判断中更是如此。作为社会主导性的力量,应该尽量把审美价值判断的标准向“高雅艺术”倾斜,这是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要求的。
从原则上讲,只要歌词中不包含明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危害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容,就不应该阻止它——因为听通俗音乐本身是一种听觉的感受方式、习惯与需要。从小培养听的需要,具备听的感受能力与方式、习惯,是音乐审美活动最重要的基础!缺少了这个基础,一切音乐审美教育都是徒劳的。音乐审美的教育完全可以从这一基础上出发,从比较甜美、轻松,听觉上易接受的作品开始逐渐让青少年接受“高雅音乐”。随着一个人听觉感受能力的发展,其接受与喜爱“高雅音乐”仅仅是时间、年龄与偏好的问题。
从本质上说,音乐艺术是听觉的审美消费品。一个健康、发达、文明的社会应该能够满足所有人群的消费需要——只要它是有益健康的。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之间应该是共存、伴生、互相帮衬与支持的关系。这就好像美食的世界丰富多彩,软饮料与烈性酒、洋酒、啤酒相安无事,各司其责,满足人们味觉的审美需求一样。
音乐价值观念谈,傅沉坦,《人民音乐》,1985,2
论音乐价值的构成与判断,居其宏,《中国音乐学》,1986,1
价值论的音乐美学探讨,王次炤,《音乐研究》,1986,2
大众音乐价值考析,曾遂今,《中国音乐学》,19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