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律学研究上,管律不同于弦律,这是众所周知的。二千多年前的京房(前77——前37)就明确指出“竹声不可以度调”,因而设计了“弦准”。实际上不是竹声不可以度调,而是竹声不可以简单地度调,于是人们又开始了律管合律条件的研究。对律管合律条件进行解释和研究的,最引人注目的有西晋孟康对管径的注释,有明朝朱载堉对律管音律学的实际验证,以及异径管律的设计。当然,律管研究中还有鲜为人知的刘歆。刘歆曾于西元9年设计、制作过一套青铜律管,可惜如今仅存留一支无射残管。
提起管不能简单合律的原因,今日当然懂得是因为管需要进行“管口校正”。提起管口校正的研究,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瑞利(Lord Rayleigh 1842——1919)。瑞利认为,管内振动着的气柱,由于“惯性”而突出管口外一段,空气柱末端的压力才能同外界自由空间的压力相等。这 一理论不仅至今为声学界所公认,而且认定这是瑞利的贡献。
笔者最近查阅《赓和录》,发现《赓和录》作者何梦瑶在自序中有曹廷栋关于管口校正的认识,谨将何梦瑶序中的有关部分摘录如下:
“辛未(1751年——笔者)初秋,将军福公见示近人曹君廷栋所着《琴学》一篇。先是梦瑶尝慨音乐之不明于世,取蔡元定《律吕新书本原九章》训释以教门人。顾明其理而不得其器,则无所考证。又取御制《律吕正义》研究八音协律、和声之用,述其大要为一卷。兹得曹书参核,真快事也。其书规模蔡书,分内、外二篇,折衷前贤琴论,其说甚辨,而于《正义》似有未合者。《正义》本《管子》、《淮南子》之说,以琴三弦为宫,而曹以一弦为宫。管律生声之理,《正义》谓气旋折出管口即得声,而曹谓管口尚须加分乃得声。”(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请看,“管口尚须加分乃得声”,这同瑞利的理论又何其相似?
曹廷栋的这一结论,是出自于天才的猜测,还是实验的归结,?“尚须加分”,当加几何?因未睹原书,不知其详。《琴学》分内、外篇,《赓和录》只收内篇;“管律生声之理”当属外篇,《赓和录》当然不收。细查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你3月增订本《中国音乐书谱志》,曹廷栋《琴学》一书未着录,《清史稿》无曹廷栋传。
何梦瑶删弃曹廷栋《琴学》外篇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是曹廷栋的观点同康熙的观点相抵牾。实际上康熙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试想,若“气旋折出至管口即得声”,那么管口就毋须校正,管律就该等同于弦律。曹廷栋“管口加分”的思想,是否会从朱载堉“半律乃下全律一律”和康熙“半律乃下全律一音”的结论推导而来,看来有这种可能。因为这只要从朱载堉和康熙帝的结论中稍事推论即可求出;当然,若曹的结论得之于实验,那就更了不起。须知,曹廷栋的《琴学》成书于1751年之前,他的观点比瑞利通过实验得出的结论,要早一百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