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吾丘衍
十一舉曰: 凡寫牌匾,字畫宜肥,体宜方圓。碑額同此,但以小篆為正,不可用雜體。 十二舉曰: 以鼎篆、古文錯雜為用時,無跡為上。但皆以小篆法寫,自然一法。此雖易求,卻甚難記,不熟其法,未免如百家衣,為識者笑。此為逸法,正用廢此可也。 十三舉曰: 凡囗,圈中字,不可填滿,但如斗井中著一字,任其下空,可放垂筆,方不覺大。圈比諸字亦須略收。囗不可圓, 亦不可方, 只以炭墼范子為度自好。若 等字,須更放小,若印文中扁“口”字,及子字上“口”,卻須略寬,使“口”中見空稍多,字始渾厚,漢印皆如此。 十四舉曰: 寫篆把筆,只須單鉤,卻伸中指在下夾襯,方圓平直,無有不可意矣。人多不得師傳,只如常把筆,所以字多欹斜,畫不能直,且字勢不活也。若初學時,當虛手心,伸中指,并二指,于几上空畫,如此不拗,方可操筆,此說最是要緊,學者審之,其益甚矣。 十五舉曰: 凡篆大字,當虛腕懸筆,手腕著紙,便字不活相。多有人不能用筆,用棕櫚條及紙筒等物,皆俗夫所為,士大夫不可用此。 十六舉曰:漢篆多變古法,許慎作《說文》,所以救其失也。 十七舉曰: 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撥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云: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隸法頗深,具其大略。 十八舉曰: 漢有摹印篆,其法只是方正,篆法與隸相通,後人不識古印,妄意盤屈,且以為法,大可笑也。多見故家藏得漢印,字皆方正,近乎隸書,此即摹印篆也。王俅《嘯堂集古錄》所載古印,正與相合。凡屈曲盤回,唐篆始如此,今碑刻有顏魯公官誥尚書省印,可考其說。 十九舉曰: 漢、魏印章,皆用白文,大不過寸許,朝爵印文皆鑄,蓋擇日封拜,可緩者也。軍中印文多鑿,蓋急于行令,不可緩者也。古無押字,以印章為官職信令,故如此耳。自唐用朱文,古法漸廢,至宋南渡,絕無知者,故後宋印文,皆大謬。 二十舉曰: 白文印,皆用漢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圓,縱有斜筆,亦當取巧寫過。
二十一舉曰:
三字印,右一邊一字、左一邊兩字者,以兩字處與為一字處相等,不可兩字中斷,又不可十分相接。
二十二舉曰:
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略有空,後二字無空,須當空一畫地別之。字有有腳、無腳,故言及此。不然一邊見分、一邊不見分,非法度也。
二十三舉曰:
軒齋等印,古無此式,惟唐相李泌有“端居室”三字印,白文玉印,或可照例。終是白文,非古法,不若只從朱文。
二十四舉曰:
朱文印,或用雜體篆,費詞說可也。
二十五舉曰:
不可太怪,擇其近人情者,免并碑蓋、印章等字,最為第一。
二十六舉曰:
凡姓名表字,古有法式,不可隨俗用雜篆及朱文。
二十七舉曰:
白文印,必逼于邊,不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舉曰:
朱文印,不可逼邊,須當以字中空白得中處為相去,庶免印出與邊相倚無意思耳。字宜細,四旁有出筆,皆滯邊,邊須細於字,邊若一體,印出時四邊虛,紙昂起,未免邊肥於字也,非見印多,不能曉此。粘邊朱文,建業文房之法。
二十九舉曰:
多有人依款識字式作印,此大不可,蓋漢時印文不曾如此,三代時卻又無印,學者慎此。《周禮》雖有璽節及職金掌辨其美惡,楬而璽之之說。注曰:“印,其實手執之節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璽,而不可印,印則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問字反,淳樸如此。若戰國時,蘇秦六印,制度未聞。《淮南子‧人間訓》曰:“魯君召子貢,授以將軍之印。”劉安寓言,而失詞耳。
三十舉曰: 道號,唐人雖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號作印用也。三字屋匾,唐卻有法。
三十一舉曰: 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可映帶者,聽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舉曰: 凡印,僕有古人《印式》二冊,一為官印,一為私印,具列所以,實為甚詳。不若《嘯堂集古錄》所載,只具音釋也。 三十三舉曰: 凡名印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為正也。二名,可回文寫,姓下著印字在右;二名在左是也。單名者,曰“姓某之印”,卻不可回文寫。若曰“姓某私印”,不可印文墨,只宜封書,亦不可回文寫。名印內不可著“氏”字,表德內可加“氏”字,亦當詳審之。 三十四舉曰: 表字印,只用二字,此為正式。近人欲并加姓氏于其上,曰“某氏某”,非也。若作“姓某父”,古雖有此稱,系他人美己,卻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論其原,不為俗亂可也。漢人三字印,非复姓及無“印”字者,皆非名印。蓋字印不當用“印”字以亂名耳。漢張長安,字幼君,有印曰“張幼君”(右一字,左二字);唐呂溫,字化光,有印曰“呂化光”,亦三字表德印式。 三十五舉曰:諸印文下有空處,懸之最佳,不可妄意伸開,或加屈曲務欲填滿。若寫得有道理,自然不覺空也。字多無空,不必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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