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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胭脂扣》和《胭脂盒》判例想开去

《胭脂扣》和《胭脂盒》已被某法官判为不侵权,由此想到了历史上同名不同书的一些作品,也想到了现在所谓的“恶搞”作品。

《胭脂扣》和《胭脂盒》人物同名,不应是巧合,而后者的作者也承认受前者影响,姑不说大致结构相似,人物同名肯定是有“搭车”嫌疑的。

诚然,沪剧过去也有过改编外国或中国作品,但把人名和地名都改名还是轻而易举的事,何况现在用电脑改,更是快捷。

如某法官对两作品中的人名相同认为是巧合,在一个大套路下的爱情故事不享有独创性,可以认为是各自分别创作的,或称为重新创作的。依这个逻辑,前一时期被认为“恶搞”《芦荡火种》的长篇小说也可认为是重新创作的了,阿庆嫂等人名都可以拿来随便编故事了。

所以,判例体现对法律的理解,而法官的逻辑也体现了法官的水平。注意这一段∶“法院审理后指出,身份地位不同的两人相爱,后因家庭阻挠为爱殉情的故事主线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对于具体情节上的类似,如男主人公均有未婚妻,吞鸦片或喝鸦片酒的自杀方式,在特定时代背景下这样的构思具有普遍性,难以形成原作的独创性表达,” 有这样的认识,中国的《梁祝》、《白蛇》被抄上几百遍也是“独创”的,《早春二月》、《为奴隶的母亲》被抄上几十遍也是“独创”的,难怪现在不少编剧都靠“改编”或“移植”,再加上一些所谓“新元素”,都可拿到一大堆奖了。

而观众也一直可活在那些嚼之又嚼的“戏”中可以“百听不厌”了,那还有什么新时代的戏来体现新时代的生活和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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