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与书法
舞蹈艺术和书法艺术以抽象美为特征,其根源正是由于它们要把本来不具形式的感情、情绪,孤立地、无所依傍地抓取出来予以表现,而这种表现,又不是写实地来再现事物的外在形象的,而是给从生命运动中体现出来的一些精神概念,塑造了丰富的、可以感受的动态形象。这两种艺术很注重线的走向以形成活的力感,很注重抽象的形式美,这种抽象的形式美就给不具形式的感情、情绪找到了艺术的投影。
舞蹈和书法所借助的物质材料不同,一个靠着纸和笔基,一个则直接由主观渊源所在的人的身体的活动所构成。这样一来,虽然它们都有着表现性和抽象美的特点,但这种抽象美却表现了不同的层次。舞蹈因为由人以本体的表演来完成,这种人的本体就是发出神态、表情的源泉,所以对于抒发感情表现情绪来说,舞蹈则更加带有直接性;而书法以笔墨为材料,作为审美对象,和创作主体是脱离的,因而书法的抽象美则表现得更为纯粹。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对书法美的欣赏便需要更多的修养。一个对汉字的书写用笔很少体察、对形式美的感受力很钝的人,对干书法的抽象美所能得到的美感肯定是很少的。而对舞蹈的欣赏也同样借助着观舞者长时期内所积累的内心生活体验。
书法与舞蹈,可以看见它们的共通性,如果换另一个角度,如物质要素和观念内涵的构成多少,就会发现,书法是造型艺术中,物质要素最少,观念内涵最多的艺术,舞蹈则成为物质要素最多,而观念内涵较少的艺术,两种艺术几乎没有共通的地方,因此,任何一种美学上的分类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每一种立场便意味着评价的局限,这是艺术评论,尤其是书法艺术评论中的困境。虽然如此,还不能不评论,只有在范式的不同尝试中,向艺术的本体靠近,当然,这个本体的完全洞悉恐怕是不可能的,但这种无穷靠近就足以引起对艺术本身的无尽探索。
书法与舞蹈脉理相通,同归一个老家—艺术。书法是我们中华民族中有独创意义,并有着辉煌成就的一门传统艺术,书法艺术中所讲的意、气、神、韵等等,也是舞蹈艺术中的精髓。唐代的张旭观公孙大娘舞剑,悟出了书法的绝妙。由此可见,自古以来,中国书法就是与舞蹈灵犀相通的。
舞蹈亦是抽象化的艺术,舞姿是舞蹈意象赖以构造的一种基本抽象。抽象作为表达人类心灵生活的载体,对所有抽象艺术都具有概括性。美国艺术评论家苏珊·朗格说舞蹈是一种虚幻的“力的意象”,“无论什么东西进入舞场,它都要如此彻底地进行艺术性的转化:它的空间是造型的,时间是音乐的,主题是幻想的,动作是象征的”。“舞者不仅为了观众也为了自己,必须把舞台转化成一个独立、完整、虚幻的领域,把所有的动作转化成一个既无造型艺术,又无情节剧效果,在连续的虚构时间中,由可见的力构成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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