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古代音乐、古乐、十二律
音乐中的“律”,有两重含义:构成音阶的每个音,音乐体系中各音的绝对准确高度及在一个音级中可以划分成若干音位的准则或规律。古人所谓“律以平声”(见《国语·周语下》),就是这个意思。整个音阶中的各音,都得在这“法律”般的准则统摄之下,安其位、尽其职的。
律的应用是音乐的发展。中国约在商代已有明显的音阶概念,至周,律制渐趋严密。春秋时就能在实践基础上用文字作理论性的总结。相传为公元前七世纪齐相管仲所著《管子,中,就有宫、商、角、徵、羽五音名称,并说明其定位方法——三分损益法(《管子》中有些篇章系后人伪托,然此只提五音,似比后面所引各书要早)。再晚百来年,乐官伶州鸠在回答周景王问话时,说到了七音(五音再加变宫,变徵二音。变,即比本音降半音)及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等十二律名称(见《国语·周语下》)。到战国末期成书的《吕氏春秋》中,亦用三分损益法,记录了十二律相生之法则。
如从律是音阶上每个音这角度去看,十二律就是一个音级中渐次升高的十二个半音。它与五音、七音及与西乐音阶的对应如下: